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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行刑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07條

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監獄應為不受理之決定:一、申訴內容非屬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事項。
二、提起申訴已逾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期間。
三、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,或經依第九十七條規定通知補正,屆期不補正。
四、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,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。
五、申訴人非受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相對人,或非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請求人。
六、監獄已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為停止、撤銷或變更原處分、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,或已依其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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