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8條

前條之請求接見者,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、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前條之通訊方式,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。
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,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、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,許可並通知收容人及請求接見者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