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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0條

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,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要及機關之資源,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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