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,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:一、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,由收容人負擔,機關並得自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。二、依第七條規定接見所生之之通訊費用,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。前項第一款所定通訊費用,收容人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,得由機關支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