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3條

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,排定接見梯次,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