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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2條

使用通訊設備接見,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,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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