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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1條

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。
但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調整加減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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