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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應事先警告。
但情況急迫者,不在此限。
使用器械原因已消滅者,應即停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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