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條機關應依其科技設備之種類、數量、性質、規模及其他因素,訂定內部科技設備操作及管理之規定,其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:一、機關科技設備使用目的,各設備需蒐集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項目及對象。二、科技設備使用權限劃分及各權限可使用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