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之決定,應依下列原則為之:一、施以隔離保護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二、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,施以隔離保護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少者。三、施以隔離保護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