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一、機關: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,及監獄設置之分監、女監,看守所設置之分所、女所。二、收容人: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。三、機關長官: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,及其授權之人。四、機關人員: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人員。五、家屬: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,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。六、最近親屬:指收容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