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,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,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,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施行前,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