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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機關得以書面請求相關機關(構)、法人、團體或個人提供病歷及醫療資料:一、收容人經健康檢查後,醫師認有必要。
二、收容人罹病就醫後,醫師認有必要。
三、機關為掌握收容人健康情形,機關長官認有必要。
前項資料,受請求之相關機關(構)、法人、團體或個人應協助提供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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