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機關得以書面請求相關機關(構)、法人、團體或個人提供病歷及醫療資料:一、收容人經健康檢查後,醫師認有必要。二、收容人罹病就醫後,醫師認有必要。三、機關為掌握收容人健康情形,機關長官認有必要。前項資料,受請求之相關機關(構)、法人、團體或個人應協助提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