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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自費延醫所需之費用,經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開立收據,以交由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,最近親屬或家屬不能支付或於必要時,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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