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條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監督機關得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:一、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。二、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,情節重大。三、有其他重大情事,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