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條外部視察小組,得擬定每年視察計畫與每季視察重點,及其他落實機關透明化、保障收容人權益之相關視察事務。外部視察小組得因應突發或特別事項,進行視察工作。外部視察小組開會時,得邀請機關人員列席,並得就特定事項邀請機關人員到場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