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條解送人犯,乘坐公營車船,以乘一般直達快車為原則,並一律照規定價格半價納費,如無公營交通工具地方,得照規定價格納費,乘坐民營車船。解送重要人犯必要時或遇交通中斷而有時間性者,得搭航空器或指派專車船解送,以策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