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,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,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(工作天)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。但經機關審查同意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者,不在此限。逾期未繳納前項費用者,視同放棄申請,機關得逕行取消申請案,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申請人。場地使用結束,經機關會勘確認無損毀各項設施,且依契約規定完成場地環境清潔並回復原狀後,保證金無息發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