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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,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,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,必要時,亦得錄影。
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;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,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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