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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9條

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,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;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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