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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4條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宜施以固定保護,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:一、有癲癇發作史。
二、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,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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