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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,得以保護性約束工具,拘束被告身體或四肢。
保護性約束工具種類及規格如下:一、四肢約束帶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告手腕或腳踝,限制其四肢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。
二、胸部約束帶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告胸部,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。
三、腹腰部約束帶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告腹部或腰部,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。
四、約束手套:指以棉、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,用以拘束保護被告手掌,限制其手掌活動之器材。
五、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保護性約束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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