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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受感化教育處分人,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時,得收容於鎮靜室,非有緊急情形,不得施用戒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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