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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施用戒具非有強制工作處所長官命令,不得為之,但緊急時,得先行使用,立即報告長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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