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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受強制工作處分人,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,得施用戒具,或收容於鎮靜室。
前項戒具以腳鐐、手梏、聯鎖、捕繩四種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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