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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天災事變在處所內無法防避時,得將受處分人護送至相當場所,不及護送時,得暫行釋放。
前項被釋放之受處分人,應於釋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,回原處所或警察機關報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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