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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保安處分處所,遇有天災事變,須為防衛工作時,得令受處分人分任工作,如有必要,得請求軍警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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