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,自第四等依次漸進:一、第四等。
二、第三等。
三、第二等。
四、第一等。
感化教育受處分人,如品行善良,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,得逕編入第三等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