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條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,報告檢察官。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列舉事實,立即報告。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,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