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0條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,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:一、面責。二、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。三、扣分。四、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。五、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。六、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,以一日至五日為限。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,應於懲處前,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