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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7條

感化教育處所,應設置簡易工場,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。
前項作業時間,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。
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,不適於作業者,得免除其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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