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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30條

實施感化教育,採用學校方式,兼施軍事管理。
未滿十四歲者,得併採家庭方式,為教育之實施。
感化教育處所,應分別設置教員、技師、醫生、生活輔導員等人員,辦理各項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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