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保安處分處所如左:一、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。
二、監護、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。
前項保安處分處所,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。
保安處分之實施,受法務部之指揮、監督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