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7條

保安處分處所,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,確無衣類旅費者,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,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,應予准許,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、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