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4條

接見每星期不得逾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,但經保安處分處所長官特許者,得增加或延長之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