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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22條

保安處分處所,應許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友接見。
請求接見受處分人者,應登記其姓名、年齡、住所、職業及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。
請求接見,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,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,不予准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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