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受戒治人拒絕收受時,應退回之。無法退回者,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、沒入或廢棄之。郵寄送入之必需物品,其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,由受戒治人申請廢棄或自付郵資退回原寄件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