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申請送入飲食,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節日辦理接見時,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填載申請單(如附件二),並註明飲食購、製之來源,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