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之送入,應受下列限制:一、必需物品:限於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內衣褲、保暖衣褲、眼鏡及圖書雜誌。圖書雜誌每次不得逾三本。其餘物品每次以一件為限,必要時,得准再申請送入。二、飲食:限於非湯水類菜餚及水果,每次不得逾二公斤,且不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列節日以外之時間送入。受戒治人不得申請送入藥品,所需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後,由戒治所代購之。但有特殊情形,得檢具醫師處方,經戒治所醫師檢查後送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