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所稱之返家探親,係指於指定期間內,受刑人得返家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。返家探親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,監獄應於受刑人返家前告知其預定應返監之時間。前項期間,不包括在途期間。其在途期間,由監獄考量受刑人返家探親路程決定。返家探親受刑人須取得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,其受探視最近親屬或家屬有數人者,得僅取得其中一人之同意。如有特殊情況,監獄應協助返家探親受刑人取得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同意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