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條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,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,不得使用。收容人所購之香菸,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。收容人領用之香菸,每日合計至多十支,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