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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,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,不得使用。
收容人所購之香菸,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。
收容人領用之香菸,每日合計至多十支,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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