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條機關對收容人不吸菸及戒菸紀錄,每三個月考評一次。前項考評,機關得使用科技設備輔助之。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受刑人,監獄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:一、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。二、增加接見或通信一次至三次。三、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,發給獎狀。對於第一項不吸菸及戒菸之被告,看守所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:一、增加接見次數一次至三次。二、不吸菸及戒菸之紀錄滿一年者,發給獎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