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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受刑人資料調查,分為入監調查、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。
入監調查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二十日內完成直接調查,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之施測不得逾二個月。
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,其入監調查得以簡式方式行之。
在監複查於受刑人入監後每二年複查一次,必要時得隨時為之。
出監調查於受刑人期滿前三個月,或提報假釋前為之,必要時,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。
前四項調查之格式,由監督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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