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條受刑人資料調查,分為入監調查、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。入監調查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二十日內完成直接調查,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之施測不得逾二個月。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,其入監調查得以簡式方式行之。在監複查於受刑人入監後每二年複查一次,必要時得隨時為之。出監調查於受刑人期滿前三個月,或提報假釋前為之,必要時,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。前四項調查之格式,由監督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