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11條

調查審議會議應由監獄長官或其指派人員主持,並由秘書以上人員、監內業務科室主管及相關專業人員出席。
監獄得商請心理、教育、社會、法律、犯罪學、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之人士,就受刑人之調查資料、個別處遇計畫為必要之參與或協助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