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8條

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、監獄性質、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素,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之條件,並擇適合者予以錄取。
前項每學年度各級教育之招生簡章及錄取名冊應報矯正署備查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