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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法務部 >> 矯正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師應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擔任。
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,應由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、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之一者擔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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