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,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。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:一、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,其情節重大。二、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,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