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條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時,應遵守下列規定:一、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。二、未經監獄許可,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。三、不得對被害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、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、恐嚇、騷擾、跟蹤、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。四、不得違反作業協力單位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。五、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