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條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,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一、在監執行逾一個月。二、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。三、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。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,得遴選其從事戒護監外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