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條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:一、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。二、幫派分子。三、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。四、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。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需求,將視同作業受遴選人所需之專長、能力或適宜條件,以適當方式公開,並得視需用單位之需求揭露報名資訊。